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糾紛是指知識產權人因行使知識產權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與不特定第三人產生的爭議。  

201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進一步完善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領域的實施。  

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是指貫穿于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始終的,進行解決糾紛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它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規則,對糾紛當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約束力,對解決糾紛具有指導性作用。它有助于深刻領會解決糾紛過程中各種解決途徑、解決程序的精神實質,公正、及時地解決各種糾紛,保證糾紛的解決結果能被切;地履行。

一、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既是解決糾紛整個活動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認定事實,忠于事實的真相。這也是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條件。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就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證人的證言,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防止主觀片面和偏聽偏信,對收集到的證據要仔細分析研究,去粗存精,去偽存真,切實弄清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后果和因果關系等實情,使糾紛事實在證據的基礎上得以“再現”,從而找出糾紛的內在聯系和本來面目。  

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地適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確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準繩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序法。以實體法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這毋庸多言,而對于程序法,我國卻有“重實體,輕程序”之誤區,其實,程序法是實體法正確貫徹實施的保證,“沒有程序公正,實體法的公正性就不能實現”。遵守程序法是以法律為準繩的應有之義。遵守程序法,不僅指當事人和裁判機構必須按法定步驟和過程進行活動,更重要的是要保障當事人能夠平等地行使程序法中的權利,當事人表述的意見能夠得到充分的尊重。唯其如此,裁判結果才具有公正性和說服力。  

二、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違法犯罪都應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論當事人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何差別,不論其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當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容許因人而異,不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受對等原則限制外,在適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當事人就同一性質的糾紛尋求解決時,均應享有相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權利,只要糾紛事實相同或相近,就應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后果。《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對等,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受到更多的限制,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不對等。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平等,相反,這恰恰是實現平等的必要途徑。它與行政關系中行政機關的主導、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較多權利相平衡。  

三、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  

由于知識產權糾紛的復雜性,由于科技迅速發展等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立法滯后,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為價值取向的法律卻不一定帶來公平。例如1985年開放技術市場以后的一段時間,由于當時錯誤地認為知識產權不是一項財產權,立法落后于改革實踐,給許多技術人員造成冤案錯案。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有的學者提出要以政策為依據來彌補法律之不足。③但我們認為,政策雖然常常是立法的先導,對立法具有指導作用,但仍不宜以政策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如果政策“上升”為法律,自然能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而此時政策已表現為法律,不能再提以政策為依據;而沒有“上升,,為法律的政策,在充分重視以法的形式反映政策的今天,往往是尚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宏觀性,而且政策及時、靈活,因而也多變,不具穩定性,故不宜將之作為普遍意義上的解決糾紛的依據。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要求。  

要解決法律與公平之間的矛盾,就要借助于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這并非空穴來風。以仲裁為例。仲裁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之分,“所謂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授權,在認為適用嚴格的法律規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情況下,不依據嚴格的法律規則,而是依據它所認為的公平標準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的裁決。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承認了友好仲裁,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在這個問題上也由過去的不承認變得有些松動。國際上擬定的適用于國際商事的仲裁規定多數都認可了友好仲裁。”這表明國際上把公平合理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之一。應當說,我國仲裁也考慮到了兼顧公平合理原則,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3條規定:仲裁庭應當“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仲裁法》第4條也規定: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對于知識產權糾紛的其他解決方式,尤其是協商和調解,無疑也很有借鑒意義,即使在更為嚴格地要求忠于法律的訴訟中,也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以實現公平合理的呼聲。對于兼顧公平合理原則的適用,應立足于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并明確規定其適用范圍及在程序上的具體要求,使人們在解決糾紛時既有一定的靈活性,又不至于徇私枉法,既能嚴格依法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能在顯失公平的個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顧公平合理,真正實現對公平價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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